胡东平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案
来源:胡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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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月1日,南昌市某担保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借款50万元,王某为债权人,李某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借款期限为2012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担保公司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王某直接将50万元借款汇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帐户。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能归还50万元借款,于是担保公司与王某又于2012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5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份借款合同只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款期限变更为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其余条款与2012年元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完全一样,李某仍然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担保公司未能还款,而法定代表人张某则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债权人王某遂以担保人李某为被申请人向南昌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对元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续签,王某直接将50万元借款汇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帐户,视为是对担保公司支付借款。由此裁定担保人李某应当对5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即由李某偿还这50万元借款。仲裁裁决生效后,王某向南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不服,认为这50万元是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借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进到公司帐上,而被张某个人使用。于是李某要求胡东平律师代理此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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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社大楼11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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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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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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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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